2012年8月6日,一位面帶滄桑老人走進汶上縣公證處,請求公證處幫忙解決難題。原來,王大爺無兒無女,身邊只有與自己血緣關系比較近的侄子王某。2011年6月,為了能讓自己晚年有個依靠,他和王某在本處辦理了遺贈撫養(yǎng)協議公證,約定由王某為自己養(yǎng)老送終,他把名下的一套房產贈與王某。剛
開始的兩年,王某還能認真按照協議來照顧自己。隨著年齡的增大,王某已經不愿意再繼續(xù)照顧他了。他想要回房子,可是王某卻說,房子已辦理了公證,就不能往回要了。
了解案情后,公證員告訴老人:遺贈扶養(yǎng)協議實質上是一個附條件的贈與協議。當受贈與人沒有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時,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,收回已經贈與的財產。因此,如果王某未按協議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,老人完全有理由收回已經贈與的房產。最終在公證員的幫助下,王大爺順利的要回了自己的房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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